5.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的。
(三)起征点的规定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小微企业减免税规定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人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五)其他减免税的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相关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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