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杭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政策吹风会介绍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在落实“浙有善育”,全面优化生育保险政策方面的相关情况。
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浙江省医疗保障局聚焦“浙有善育”集成改革需求,出台了《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通过多措并举的方式,进一步增加了生育保险政策的普惠供给。为切实将生育医保政策落到实处,杭州市医疗保障局结合经办工作实际,从更多惠及参保人员利益的角度出发,重新修订了生育津贴申报和计发口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2022年7月1日起,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杭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照上年度缴费基数作为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即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其新生儿出生时的上年度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30×生育女职工法定产假天数计发。
灵活就业到达退休年龄延缴人员与失业金代缴人员按现行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正常享受,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后续,失业金代缴人员缴费及待遇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情况贯彻执行。
明确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时限
符合生育政策的人员,生育时在本市职工医保待遇期内,生育前后连续参加杭州市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满6个月,或生育时至生育津贴申领期间有连续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满6个月的,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申报时间为生育时至次年年末。
我市生育津贴待遇应在我市连续参保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其中,跨统筹区参保缴费、中断参保补缴、欠费均不视为连续缴费。
落实“三孩”生育保险待遇
孩次认定根据登记信息与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上的孩次描述或卫健部门共享获取的生育登记信息认定,并按照《浙江省计生条例》规定的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
一孩多胎的按二孩或三孩享受生育津贴,并按照《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的规定叠加享受生育津贴。
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能力
优化申报时间
核拨方式实行一次性发放到位和承诺先预发后补(退)差额并举的方式。女职工产假期间可正常发放产假工资的用人单位,建议在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核定(与医保缴费工资基数一致)后申报;如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发放产假工资有困难,确需即时申领的,做好承诺登记,先按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待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核定后予以补(退)差额。
拓宽申报渠道
进一步拓宽线上和线下申报渠道。参保人员可以通过“浙里办”APP搜索“浙里医保”—“我要报销”—“生育津贴支付”或浙江政务服务网等线上途径进行申报。线下可就近到属地医保经办窗口申报。
热门问题解答
1.生育津贴申领条件是什么?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
1)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2)生育时在本市职工医保待遇期内;
3)申领津贴时已在本市连续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
4)生育津贴申领时限为生育后次年年底前。
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在2022年7月1日以后生育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
2.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生育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费由个人按规定与职工医保费一同缴纳,具体费率规定我市正在研究,明确后另行通知。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待遇享受不会受到影响。
3.生育津贴具体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职工的生育津贴,按其新生儿出生时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单位申报并确认为医保缴费工资基数)÷30×生育女职工法定产假天数;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超过省平工资300%的,按省平工资300%计算,低于省平工资60%的,按省平工资60%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按其新生儿出生时的上年度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30×生育女职工法定产假天数。
4.分娩镇痛、早孕期胎儿结构超声筛查、胎儿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以直接结算吗?
早孕期胎儿结构超声筛查、胎儿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可按规定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调整后的分娩镇痛项目因信息技术问题暂不能直接结算。在系统未实现直接结算前,由个人先行垫付,待全省统一部署后再明确报销方式。
5.癫痫患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有什么特别待遇?
本文地址:/zcfg/268975.html
请遵守互联网相关规定,不要发布广告和违法内容